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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廓損傷的法醫學鑒定1例

來源:中華醫學研究雜志 作者:伍紹軍,陳寶軍 2010-1-13

摘要: 【關鍵詞】 耳廓損傷 法醫學鑒定 1 案例介紹患者,男,25歲。0cm,耳廓軟骨折斷外露。行左耳清創縫合、耳廓成形術,術后住院治療。鑒定查體見:左耳廓上部延向外耳道有3。...


【關鍵詞】  耳廓損傷 法醫學鑒定

 1 案例介紹

  患者,男,25歲。在火車上因糾紛被他人用刀劃傷左耳部,傷口流血、疼痛,到前方車站所在地鐵路醫院診治。檢查見:左耳中部橫行創口,呈撕裂折斷狀態,創口長約3.0cm,耳廓軟骨折斷外露。行左耳清創縫合、耳廓成形術,術后住院治療。鑒定查體見:左耳廓上部延向外耳道有3.0cm長皮膚瘢痕,方向呈左上右下斜行,對應該瘢痕耳后有一長3.0cm瘢痕,左耳外觀無明顯變形。

  2 討論

  2.1 耳廓的結構等基本情況 耳廓以彈性軟骨為支架被覆皮膚形成,附著于顱側面,構成人的五官,分前(外)面和后(內)面,凹凸不平,由于它的位置、形態及結構的特殊性,故損傷后的處理顯得極為重要,一旦因處理不當而招致感染則多留有畸形。

  2.2 耳廓損傷的法醫學鑒定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耳廓損傷明顯影響面容者”,但該規定對耳廓創口損傷預后無缺損,無明顯變形(即不影響面容)的情況沒有明確,有的是以耳廓創傷評定為輕微傷。有的是考慮耳廓傷愈后雖無明顯變形,但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說明中明確指出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故耳廓損傷應系面容損傷范疇。依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十四條規定評定傷情。由于把握標準的尺度不一致,在檢案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在鑒定中,耳廓損傷愈后應先看缺損情況,如無缺損,則應看其耳廓形狀,是顯著變形還是明顯變形,如耳廓外形較傷前無明顯改變,應考慮其耳廓創口的長度。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評定:(1)耳廓前面傷口或傷痕,因耳廓屬五官之一,是面部的重要組成部分,當耳廓前面形成創口時,應以面部創口標準判定是否輕傷。(2)耳廓背面傷口或傷痕,一般都不會影響容貌,不應該用面部傷口條件判斷,但由于耳廓長在頭顱上,屬特殊頭皮,故可用頭皮創口標準,去評判耳廓背面創口的損傷程度。(3)當耳廓前后都有創口時,由于前后標準不同,前面算面部,后面算頭皮,這時的評定就要用創口長度除以該創口所在部位累計達輕傷標準的長度,然后把所得的值相加,結果>1的算輕傷,<1的算輕微傷。

  本案中,傷者左耳無缺損,外觀無明顯變形,但有創口長度,耳前3.0cm,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cm (兒童達 3cm),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cm(兒童達4cm)或者頜面部穿透傷。把3.0cm除以5cm等于0.6;耳后3.0cm,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cm, 兒童達 6cm;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cm,兒童達4cm。把3.0cm除以8cm等于0.375,兩者相加0.5+0.375=0.875<1。該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作者單位:421002 湖南衡陽,衡陽鐵路公安處技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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