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目的 為探討阿德福韋酯在臨床上用于抗病毒、保肝、抗肝纖維化的作用及不良反應。觀察6個月后血清肝功能(ALT、AST)以及療程(12個月)結束后血清纖維化指標(HA、LN、CIV)和血清乙肝病毒復制指標(HBV-DNA、HBeAg)的變化。結果 阿德福韋酯(阿甘定)治療慢性乙型肝炎HBV-DNA下降較快,轉陰比例較高,肝功能恢復和......
【摘要】 目的 為探討阿德福韋酯在臨床上用于抗病毒、保肝、抗肝纖維化的作用及不良反應。方法 所有患者均給予阿德福韋酯(阿甘定)10mg,每天1次頓服,療程1年。觀察6個月后血清肝功能(ALT、AST)以及療程(12個月)結束后血清纖維化指標(HA、LN、CIV)和血清乙肝病毒復制指標(HBV-DNA、HBeAg)的變化。結果 阿德福韋酯(阿甘定)治療慢性乙型肝炎HBV-DNA下降較快,轉陰比例較高,肝功能恢復和肝纖維化指標改善的效果都比較好。結論 口服阿德福韋酯(阿甘定)方便,抗病毒作用可靠,并能改善肝功能,抗肝纖維化,無相關抗藥性,耐受性和安全性良好,可作為臨床抗病毒的首選藥物。
【關鍵詞】 阿德福韋酯;抗病毒;保肝;抗肝纖維化
本文應用阿德福韋酯治療慢性乙型肝炎,觀察抗病毒、保肝、抗肝纖維化的作用及不良反應,效果較好,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病例選擇 選擇我院門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31例,診斷符合2000年中華醫學會西安會議修訂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診斷標準[1],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HBsAg(+)、HBeAg(+)、HBcAb(+)和HBV-DNA(+),且持續半年以上,血清總膽紅素均正常,但血清ALT、AST均有不同程度的升高,且持續升高一個月以上。無合并甲、丙、戊型肝炎,無酒精性、藥物性、自身免疫性或代謝性肝病。其中男25例,女6例,年齡最小16 歲,最大68歲,平均年齡34歲。
1.2 治療方法 所有患者均給予阿德福韋酯(阿甘定)10mg,每天1次頓服,療程1年。用藥期間出現不良反應者,根據癥狀輕重采取相應的對癥治療或觀察。
1.3 觀察項目 觀察6個月后血清肝功能(ALT、AST)及12個月后血清纖維化指標(HA、LN、CIV)和血清乙肝病毒復制指標(HBV-DNA、HBeAg)的變化。
1.4 統計學處理 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
2 結果
在6和12個月的阿德福韋酯(阿甘定)治療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HBV-DNA下降較快,轉陰比例較高,肝功能和肝纖維化指標改善的效果都比較好。具體情況如下。
2.1 肝功能變化 見表1。表1 治療前后肝功能變化 (U/L,x±s)
2.2 HBV-DNA變化 治療6個月后100%(31/31)轉陰,12個月后為96%(30/31)。
2.3 免疫學標志 31例有1例HBsAg轉陰。31例HBeAg陽性患者12個月后13例轉陰(41%)。
2.4 肝纖維化指標變化 見表2。表2 血清纖維化指標變化 注:P<0.01
2.5 不良反應 31例僅少數有頭暈、口苦、腹部不適、疲乏等,不影響治療,能自己緩解,未見過敏反應和腎功能損害。
3 討論
阿德福韋酯是新一代核苷類似物,是活性成分阿德福韋的前體藥物, 口服后在體內迅速轉化為阿德福韋,直接作用抑制DNA多聚酶和鏈終止作用來抑制HBV的復制。體內外試驗顯示, 阿德福韋可有效抑制HBV復制, 不僅對野生株有良好的抑制作用, 對YMDD變異株也有明顯抑制作用[2,3]。在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療中,抗病毒、抗纖維化是關鍵。本文結果顯示:阿德福韋酯治療慢性乙型肝炎通過抑制HBV復制, 使其在恢復血清肝功能, 改善肝臟炎癥活動, 延緩纖維化的進展方面取得了明顯療效。韋嘉等[4]研究對阿德福韋酯不良事件和安全性的分析顯示:阿德福韋酯片在患者的耐受性、不良事件的發生率與其他同類藥物相比,耐受性和安全性良好。總之,阿德福韋酯(阿甘定)具有易吸收、純度高、質量穩定等三大優勢,口服10mg/d,使用方便,療效確切,有很好的安全性,可作為首選的一線抗病毒藥物。
【參考文獻】
1 中華醫學會.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華傳染病雜志,2001,19(1):56-62.
2 Balker.Adefovir dipivoxil:focus on its usc in the treatment of chronic hepatitis B.Rev Gastroenterol Disord, 2005, 5:89.
3 Hadziyannis SJ, Papatheodonidis GV.Adefovir dipivoxil in the trcat-ment of chronic hepatitis B virus infection.Expert Rev Anti infect Ther, 2004, 2: 475.
4 韋嘉,張立伐,尚佳,等.阿德福韋酯片治療乙型肝炎臨床觀察.中華傳染病雜志,2007;25(5):289-293.